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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兔业发展的十项原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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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7-7-31 11:39:13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正序浏览 |阅读模式
“肉兔价格看涨,毛兔暂处低谷,獭兔势头较好”的兔年伊始,提出发展兔业十项原则,具有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。

一、发展商品兔的原则。

发展兔业,一开始就应该坚持宣传商品兔、普及商品兔、服务商品兔的发展方向。所谓商品兔,是指可进入人们菜篮子、衣架子的兔产品;随着人们知识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,人们对兔产品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。一句话,人们需要兔产品,我们就去满足他;这就是兔业能够长期发展的生命所在。反之,一味的追求卖种,靠倒种致富,违背了人们的需要,这样的兔业必将是昙花一现,是不会长久的。

二、重新认识兔子的原则。

一切从事兔业的人,都应该由了解兔子到重新认识兔子的飞跃。重新认识兔子不仅使兔子在人们心目中找到应有的位置,而且为兔子创造一个“小兔子,大产业”的产业环境和经济价值。有了“重新认识兔子”的飞跃,他将是不怕困难、满怀信心地投入到兔业中来。

三、创造财富的原则。

从事兔业的人,必须树立“好事业要用好思想去办”的思想方针。这里说的好思想,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,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,用创造兔产品财富致富;即兔多、肉多、皮多、价值多。不能用种兔倒人致富;创造财富才是富,倒人致富不是富。

四、一个组织管理的原则。

发展兔业,在一个地方,只要一个组织来管理,不能多家组织去管理。多家组织管理,会出现互相干扰,发生不正当竞争;导致兔业失败。历史上已有不少教训,1985年,延安曾出现过近二十养兔子协会或兔子公司,他们要干什么,他们不是搞商品兔生产,他们也不搞兔产品加工,他们都是倒种抓钱,其结果是兔农受害,兔业夭折,教训是惨痛的,我们不希望在别的地方重演。

应当指出:有一种糊涂观念,必须予以澄清。有人针对发展兔业的话题忘乎所以地说:难道“只允许你开门市,就不允许别人开门市吗?”猛一听,似乎很有道理;其实不然,这是一种糊涂观念。首先,“开门市”就是卖商品。商品分百货、副食、五金、电器、建材,或者是酒家、饭店等。一句话,这些商品都是没有生命,不会繁殖的固定物质。而兔子是生命、会繁殖,能增加数量,能说有生命的小动物同无生命的固体物质一样吗?其次,由固定物质组成的“开门市”和由小生命组成的兔业发展有着根本不同:有生命和无生命的不同,会死亡和不会死亡不同,物质不变和兔子会变的不同。概括起来,“开门市”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不会变;但是,办兔业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会变的。请看:消费者买回去的种兔,所繁殖的商品兔要返销给办兔业的“货主”。也就是说,办兔业的“货主”,又要将消费者的商品兔买回来。这个过程,办兔业的“货主”又变成消费者了。这就是“开门市”同消费者的关系不会变,而办兔业同消费者的关系是会变的。种种事实说明,“开门市”同办兔业两者之间有着根本的不同,不能相提并论。另外,“开门市”是向消费者提供需求的商业供给活动,办兔业是一个很复杂的组织和生产过程。“开门市”同办兔业有着不可混淆的不同。还有,“开门市”同办兔业既有不同的一面,又有互相联系的一面。“开门市”是向消费者提供商品,办兔业是向“开门市”生产商品,两者既不能互相代替,又有密切联系。最后,以上种种都提示我们,组织兔业生产,在一个地方,只能有一个兔业组织去发展,不能有多个组织去发展。否则,将会想法不一样,方法不一样,导致互相拆台,不仅一事无成,还给当地酿成不安定。发表评论 共有发表评论共有 条评论

五、政府干予的原则。

兔业要发展,政府职能部门要干予。所谓干予,应分两个方面:一是扶持正当经营,二是干予不正当竞争。政府部门进行干予的有力武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法、兽药法及防疫法等,重点是种畜法,即《种畜禽管理条例》和《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。这对那些不具备育种技术、不具备种畜标准、不具备卖种条件和资格的种畜骗子来说,无疑是一架照妖镜。这样的干予,兔农欢迎,兔业企业欢迎,兔业科技工作者也欢迎。反之,政府职能部门不干予,任香花毒草一起长,出了问题,又不加区别的一刀切的统统砍掉,这种不负责任的错误做法,其结果必然是兔业夭折,兔农受挫,而且还损坏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形象,这是人们不愿看到的。

六、严守会规的原则。

国有国法,会有会规,十多年来,通过兔业界同仁共同探索,已经总结出了一套《兔业管理一百项》的行规行约,核心是《普种专业化》、《养殖獭兔十不准》和《会员商品兔收购合同》。实践证明,这些行规行约的管理规定是行之有效的。最近,国家经贸委在《行业协会试点方案》中的《明确和落实试点行业协会功能》中规定:“根据行业的特点,制定本行业的《行规行约》以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,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能力,促进企业平等竞争,提高行业整体素质,维护行业整体利益,政府部门要赋予行业协会制定、实施《行规行约》的权利和职能”。我们还将制定和试行兔业龙头企业标准和命名工作。

应当指出:有一种观念,必须予以澄清。有人说:你能在商品兔中选种兔,我也能在商品兔中选种兔。大家知道,在商品兔中选种兔,不是人人都可以选的。具体地说:一是要具备在商品兔中选种兔的技术条件和知识;二是要有在商品兔中选种兔的待遇和权力;三是选出的种兔所繁殖的商品兔,其合格率是否能达到繁殖总数的70%;四是所生产的獭兔皮合格率高,有固定的兔皮和兔肉的销售渠道,实现了生产和销售的良性循环。有的人不具备以上条件,就用一句“你能选,我也能选”的模糊言词为自己“以商代种”开脱,来掩盖“见兔就是种”的错误做法,最终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,质量问题就会暴露出来,并将逃不脱市场的无情惩罚,导致大面积的兔农受害,兔业夭折而告终的严重结果。

七、会员有待遇的原则。

兔业协会对会员,应该有一些有效的实际待遇,这些待遇可分为四个方面:信息、技术、供种和收购。首先,真信息可以使人受益,假信息可以使人倾家荡产,反映了信息的重要性。我们的信息服务途径,不仅有《中国兔业报》和《中国兔业》,而且还可以通过国家有关大小报刊、电台、电视台不断向全国传播我会真服务、真收购的真信息,受到兔业界普遍欢迎。其次是技术服务;中国兔业中心除举办养兔技术高级、中级、初级培训班和速成班外,还常年开办拥有30多万字的函授班。并可派技术员和专家、教授上门服务。还有,会员在得到了信息、学到了技术之后,中国兔业中心所属的兔业公司才可供给会员种兔。应当说明:中国兔业中心只给会员供种兔,不给非会员供种兔;中国兔业中心只为自己的种兔质量负责,不为非会员的种兔质量负责。最后,中国兔业中心将通过自己的直属公司同会员签订的《商品兔收购合同》收购会员商品兔。同样,中国兔业中心只收购会员商品兔,不收购非会员商品兔。这四条待遇,即四项管理办法,都是行之有效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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