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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颁布《畜禽品种(配套系)审定标准》(试行)的通知各有关单位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》及《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的有关规定,国家家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于 1998年7月颁布了《畜禽品种(配套系)审定标准》(试行)(以下简称“试行标准”)。自“试行标准”实施以来,在指导、规范全国畜禽品种(配套系)审定工作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。经过几年的实践,并在广泛征求种畜禽生产、培育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,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了《国家级畜禽品种(配套系)审定规程》(试行),并对“试行标准”进行了修订。现将《国家级畜禽品种(配套系)审定规程》(试行)和修订后的“试行标准”给予公布。
养兔品种(配套系)审定标准(试行)
本标准适用于肉兔、长毛兔、皮兔的品种和配套系的审定。
一、品种审定
1、血统来源基本相同
(1)地方品种:长期分布于相对隔离区域,未与其它品种杂交。
(2)培育品种: 初始品种明确,有明确选育方案,必须经过至少4个世代的连续选育,核心群至少有4个世代的系谱纪录。
2、外貌特征相对一致,遗传性稳定,无明显遗传缺陷
要求对毛色、毛型、眼球颜色、体型、头型、耳型、成年体重和体尺(体长、胸围)等基本特征进行准确的描述,对特殊的外貌特征部分作详细的描述。
3、生产性能有一定特点,遗传稳定
要求申报的品种生产性能有一定特点,并保持一定的整齐度(变异系数应在15%以下),遗传稳定。
(1)肉兔:母兔胎产仔数(前3胎平均),3周龄窝重,母兔年产活仔数,母兔年育成断奶仔兔数,4周龄断奶体重,10周龄断奶体重,断奶至10周龄成活率,断奶至10周龄料重比,屠宰率(全净膛),肉品质。
(2)长毛兔:母兔胎产仔数(前3胎平均),3周龄窝重,4周龄体重,8周龄剪毛量,公母兔年产毛量(以17—30周龄13周养毛期一次剪毛量乘以4估测),产毛率,料毛比,粗毛率,松毛率,兔毛品质(长度、细度、强度、伸度)。
(3)皮兔:母兔胎产仔数(前3胎平均),3周龄窝重,4周龄体重,13周龄体重,1周岁体重及体尺(体长、胸围),22周龄成活率,被毛品质(被毛密度、绒毛长度、枪毛长度、枪毛比例)。
4、品种数量要求
(1)地方品种:种群不少于3000只。
(2)培育品种:种群不少于2000只,核心群母兔不少于350只,生产群母兔不少于3000只
5、健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。
二、配套系审定
1、至少具有3个专门化品系,每系基础母兔不少于150只,明确其性能特点及用途(用作父系或母系)。
2、明确其杂交配套模式。
3、提供父母代及商品代生产性能测定结果,并具有显著特点。
4、健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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